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 寧波大狼窗飾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寧波大狼窗飾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中河街道蔡家漕村
二、 基本情況
根據(jù)“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寧波創(chuàng)新研究院教學生活用房窗簾采購及安裝項目”(項目編號:CBNB-20223203G,下稱本項目)投訴案處理過程的線索,發(fā)現(xiàn)寧波大狼窗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狼窗飾)在參與該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進行了調查。
現(xiàn)查明,大狼窗飾于2022年8月16日參與本項目投標并中標。大狼窗飾在投標響應時提交的“紗簾”(報告編號BG1900490)、“雪尼爾布簾”(報告編號BG1900491)、“遮光卷簾面料”(報告編號BG1900492)和“陽光卷簾面料”(報告編號BG1900493)等窗簾的檢測報告內容不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
三、 處罰依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大狼窗飾主體適格,具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2.大狼窗飾投標文件1份,證明大狼窗飾在該項目投標中提供了“紗簾”(報告編號BG1900490)、“雪尼爾布簾”(報告編號BG1900491)、“遮光卷簾面料”(報告編號BG1900492)和“陽光卷簾面料”(報告編號BG1900493)等窗簾的檢測報告;
3.浙江恒祥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詢回復資料一套,內含以上編號原始檢測報告復印件4份,經過比對,證明大狼窗飾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四份檢測報告從簽發(fā)日期到報告頁數(shù)、樣品圖片、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和檢測方法(參數(shù)說明)與原始報告都存在出入:四份檢測報告全部修改了檢測日期、報告頁碼和樣品圖片,增加了檢測項目參數(shù),修改了檢測結果參數(shù)指標和檢測依據(jù);
4.詢問筆錄1份,記載了執(zhí)法人員對此案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情況。調查詢問筆錄由大狼窗飾法人郎海濤簽字確認,承認為了符合投標要求,對窗簾檢測報告進行了一些添加和修改,承認在投標中提供的四份檢測報告是虛假材料;
5.該項目采購公告1份,證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寧波創(chuàng)新研究院教學生活用房窗簾采購及安裝項目采購預算金額為1280897元整。
四、 處罰結果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按照法定程序,本機關已于2023年1月31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侖財采監(jiān)先告字[2023]第2000001號)。對本機關處罰所依據(jù)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和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均沒有提出異議,也未申請聽證。
鑒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且本項目已中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寧波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府采購”類序號16“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第一種情形的規(guī)定,中標無效,處罰如下:
1、處以采購金額1280897元千分之五的罰款,計6404.49元。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3、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全額繳入寧波市北侖區(qū)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戶名:寧波市北侖區(qū)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33101984136050008613;開戶行:建設銀行北侖支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寧波市財政局或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五、 處罰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六、 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 寧波市北侖區(qū)財政局
2、聯(lián)系人: 嚴老師
3、聯(lián)系電話: 89383754
附件信息:
寧波市北侖區(qū)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大狼窗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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