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xiàn)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jié)約、規(guī)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購需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xiàn)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七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第八條 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xiàn)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guī)范、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xù)區(qū)間的按照區(qū)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 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guī)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xù)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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