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信息 采購人:海寧市人民法院 項目名稱:海寧市人民法院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項目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標的名稱: 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 數(shù)量:預算金額(元):單位:項貨物或服務的說明:為完善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深入推進公證參與司法工作,海寧市公證處參與法院司法輔助的項目,主要負責:民商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執(zhí)行及訴訟文書送達、證據(jù)保全等工作;行政案件、部分執(zhí)行案件相關訴訟、執(zhí)行文書的送達等工作;海寧市范圍內不動產、車輛及銀行賬戶資金等財產保全;債權文書賦強與執(zhí)行;家事所涉財產繼承、析產,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約定、分割等;送達工作中的調查取證、保全證據(jù)等延伸事務工作;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及其他司法輔助事務等。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總金額(元):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公證活動可以為人民法院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據(jù),促進審判活動依法高效進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依據(jù),減少司法成本,提供司法效率;公證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等功能,是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決的基礎性司法資源,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的重要承接力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fā)通〔〕號)、《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擴大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fā)通〔〕號)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浙高法[]號)等有關文件中,“自年月起,選擇在北京、內蒙古、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四川、云南、陜西?。▍^(qū)、市)開展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試點……試點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要選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證機構服務能力強的地方,積極穩(wěn)妥開展公證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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